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(zai)的主(zhu)要問(wen)題(ti)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(du)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賃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(bu)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(jiu)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(qian)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(shi)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(she)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(she)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(she)備在現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不善,使設(she)(she)備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(she)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(she)備的(de)使用管(guan)理(li)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(he)未(wei)制(zhi)定租(zu)賃設(she)(she)備現場管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設(she)(she)備閑(xian)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(yao)選擇好租(zu)賃公(gong)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