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(yan)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(shi)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(zu)(zu)賃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(zu)(zu)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(zu)(zu)賃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租(zu)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(ben),造成(cheng)租(zu)賃(lin)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(ding)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(xing)機械(xie)使用風險(xian)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(mei)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(wei)修由誰(shui)負責(ze)在(zai)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(shi)設備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使用管理(li)(li)不善,施(shi)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善和(he)未(wei)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場管理(li)(li)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(xian)置,降(jiang)低(di)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