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(zhu)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(fei)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(lin)標準化(hua)格式(shi)合同(tong)文(wen)本(ben),造成租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(da)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(she)備返還狀況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(she)備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的(de)使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工方案不完善(shan)和(he)未制定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(yao)選(xuan)擇好(hao)租(zu)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(ma)煩。